公路物流運輸企業新的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有哪些?

                                      公路物流運輸企業新的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有哪些?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配套執行的《高級認證企業標準》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含通用標準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水運物流運輸企業、公路物流運輸企業、航空物流運輸企業單項標準。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7號、2019年第46號、2019年第229號、2020年第137號同時廢止。


                                      公路物流運輸企業新的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包括了內部控制標準、守法規范標準、貿易安全標準。


                                      一、內部控制標準


                                      (一)組織機構控制


                                      1.內部組織架構


                                      設有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分工明確。


                                      (二)進出口業務控制


                                      2.單證控制


                                      (1)建立并執行進出境申報單、艙單、轉關申報單等申報傳輸單據及隨附單證的復核糾錯制度或者程序。


                                      (2)申報傳輸前或者委托申報傳輸前,有專門部門或者崗位人員,對車輛進出境申報單、艙單、轉關申報單等申報傳輸單據及隨附單證中相關信息的準確性、一致性、規范性進行復核。


                                      3.單證保管


                                      按照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與安全性等海關要求,保管進出境申報單、艙單、轉關申報單等申報傳輸單據及隨附單證。


                                      4.進出口活動


                                      公路物流運輸及相關活動管理流程設置合理、完備,涉及的貨物流、單證流、信息流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三)信息系統控制


                                      5.信息系統


                                      建立真實、準確、完整記錄企業客戶、運輸工具信息、運輸工具調度、運輸貨物流及財務數據的信息系統,在物流運輸工具管理、申報傳輸、客戶信息、物流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具備可記錄、可追溯、可查詢、可分析、可預警等功能并有效運行。


                                      6.數據管理


                                      物流運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準確、完整、規范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數據,自海關接受電子數據申報傳輸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二、守法規范標準


                                      (四)遵守法律法規


                                      7.企業守法


                                      (1)1年內無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5萬元的行為。


                                      (2)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且違法次數不超過5次或者違法次數不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單證(以下簡稱“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


                                      (3)上年度相關單證票數無法計算的,1年內因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且違法次數不超過5次。


                                      (五)海關管理要求


                                      8.管理要求


                                      (1)2年內所轄進出境運輸車輛,在海關檢查中出現環境衛生問題和病媒生物超標情況累計不超過3次。


                                      (2)所聘用駕駛員2年內無走私犯罪、走私行為。


                                      三、貿易安全標準


                                      (六)場所安全控制措施


                                      9.場所安全


                                      (1)出入口:車輛、人員進出企業的出入口,配備人員駐守。


                                      (2)建筑結構: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夠防止非法闖入。定期對建筑物進行檢查和修繕,確保其完整性、安全性。


                                      (3)照明:企業經營場所配備充足的照明,包括以下區域:出入口,貨物、物品裝卸和倉儲區,圍墻周邊及停車場/停車區域等。


                                      (4)視頻監控:裝配視頻監控設備,監測以下區域:出入口,貨物、物品裝卸和倉儲區,圍墻周邊及停車場/停車區域,防止未經許可進入貨物、物品裝卸和倉儲區。


                                      (5)倉儲區域:具有倉儲設施,貨物分類存放;設有隔離設施,防止任何未經許可的人員進入。存放高風險生物因子(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應具備相應安全管理制度。


                                      (6)鎖閉裝置及鑰匙保管:所有內外窗戶、大門和圍欄都設有足夠數量的鎖閉裝置,實行鑰匙發放、回收登記管理。


                                      (七)人員安全控制措施


                                      10.人員安全


                                      (1)建立進出境運輸車輛工作人員健康和傳染性疾病就醫管理制度和檔案。


                                      (2)聘用駕駛員前,對其是否有走私犯罪、走私行為等進行調查。


                                      (八)商業伙伴安全控制措施


                                      11.商業伙伴安全


                                      商業伙伴系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的,企業可以免于對該商業伙伴執行本項標準。


                                      (1)全面評估:在篩選商業伙伴時,根據本認證標準對商業伙伴進行全面評估,重點評估守法規范和貿易安全,并有書面制度和程序。


                                      (2)書面文件:在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書面資料中,要求商業伙伴按照本認證標準優化和完善貿易安全管理。


                                      (3)監控檢查:定期監控或者檢查商業伙伴遵守貿易安全要求的情況,并有書面制度和程序。


                                      (九)貨物、物品安全控制措施


                                      12.貨物、物品安全


                                      (1)接收和運輸貨物、物品:運輸的貨物、物品要與單證的信息相符,核實貨物、物品的件數或者箱數。在貨物、物品關鍵交接環節有簽名等保護制度。對需由海關實施數量、重量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建立配合海關實施檢驗的書面制度和措施。


                                      (2)貨物、物品差異:在出現貨物、物品溢、短裝等異?,F象時,要及時報告或者采取其他應對措施,并有書面制度和程序。


                                      (十)集裝箱安全控制措施


                                      13.集裝箱安全


                                      (1)集裝箱檢查:在裝貨前,檢查集裝箱結構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門的鎖閉系統的可靠性,并做好相關登記。檢查采取“七點檢查法”,即對集裝箱以下部位進行檢查:前壁、左側、右側、地板、頂部、內/外門、外部/起落架。


                                      (2)集裝箱封條:所提供的封條都要符合或者超出現行PAS ISO 17712對高度安全封條的標準,封條有專人管理、登記。要建立施加和檢驗封條的書面制度和程序,以及封條異常的報告機制。進出境廂式貨車應全程施加封條,確保安全。


                                      (3)集裝箱存儲:集裝箱要保存在安全的區域,以防止未經許可的進入或者改裝,有報告和解決未經許可擅自進入集裝箱或者集裝箱存儲區域的程序。


                                      (十一)運輸工具安全控制措施


                                      14.運輸工具安全


                                      (1)運輸工具檢查:對所有運輸進出口貨物、物品的運輸工具及設施、設備進行檢查,防止藏匿可疑貨物、物品,并有書面制度和程序。


                                      (2)建立并執行所轄運輸工具傳染病防控、環境衛生、垃圾廢棄物存放處置、病媒生物控制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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